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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法   第 三 章 業務 ( 103年01月08日)
第 18-2 條
金融機構及經本行指定辦理外匯業務之其他事業經收之國幣或外國貨幣有偽造或變造者,除有犯罪嫌疑,應報請司法機關偵辦外,應予截留、作廢並銷燬;其處理辦法,由本行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