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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法   第 三 章 業務 ( 103年01月08日)
第 21 條
本行之重貼現率及其他融通利率,由本行就金融及經濟狀況決定公告之。但各地區分行得因所在地特殊金融狀況,酌定其重貼現率及其他融通利率,報經總行核定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