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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印製廠組織規程  ( 104年11月26日)
第 4 條
本廠置工程師二人至四人,管理師二人至四人,辦理總經理指定有關技術及行政事宜。

前項人員,得因業務需要,兼任科室主任,或指定至科、室及工廠內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