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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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造幣廠組織規程
( 112年11月01日)
第 10 條
秘書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文書處理、繕校、收發、稽催及檔案管理事項。
二、下列採購事項:
(一)土木工程採購。
(二)其他採購金額在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之採購案件,但不包括機械設備及原物料之採購。
三、關於財產管理事項。
四、關於經費之出納及保管事項。
五、關於環境衛生管理事項。
六、關於法律事務處理事項。
七、關於警衛勤務督導與管理事項。
八、其他不屬各科、室、工場主管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