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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造幣廠組織規程  ( 112年11月01日)
第 27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七日修正發布之第二條、第七條、第八條及第十七條至第十九條,自九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一月一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