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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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造幣廠組織規程
( 112年11月01日)
第 4 條
本廠置工程師一人至二人,管理師一人,辦理廠長指定有關技術及行政事宜。
前項人員,得因業務需要,兼任科室主任或指定至科、室、工場內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