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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人事管理準則   第 四 章 考核獎懲 ( 112年03月08日)
第 23 條
另予考核之獎懲如下:
一、甲等:給與一個月薪額之考核獎金。
二、乙等:給與半個月薪額之考核獎金。
三、丙等:不予獎懲。
四、丁等:免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