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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人事管理準則   第 四 章 考核獎懲 ( 112年03月08日)
第 27 條
本行年度工作考成結果,與本行個人年度考核考列甲等人數比率之關係,依下列規定:
一、甲等:受考人員列甲等者,不得超過百分之七十五。
二、乙等:受考人員列甲等者,不得超過百分之六十五。
三、丙等:受考人員列甲等者,不得超過百分之四十五。
四、丁等:受考人員列甲等者,不得超過百分之三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