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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人事管理準則   第 四 章 考核獎懲 ( 112年03月08日)
第 30 條
本行職員之考核,應由主管人員就考核表項目評擬,遞送人事評審考核會初核後,由總裁核定。但非於年終辦理之另予考核,除擬予考核列丁等外,得逕由總裁核定。

辦理考核人員,對考核過程應嚴守秘密,並不得遺漏舛錯,違者按情節輕重予以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