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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人事管理準則   第 一 章 總則 ( 112年03月08日)
第 4 條
本行各級職務,除總裁、副總裁、局長及處長外,分第一職等至第十五職等,以第十五職等為最高職等。第五職等以上為職員,第四職等以下為工員。

局長及處長比照國營金融事業機構總經理不列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