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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人事管理準則   第 六 章 附則 ( 112年03月08日)
第 54 條
本行為應業務需要,得聘用人員,其名額不得超過年度預算員額百分之十五;其人事管理事項,得比照本準則相關規定辦理,並於契約中約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