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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所屬事業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第 三 章 考核獎懲 ( 112年04月28日)
第 11 條
年度考核及另予考核以總分一百分為滿分,分甲、乙、丙、丁四等,各等次分數如下:
一、甲等:八十分以上。
二、乙等:七十分以上,不滿八十分。
三、丙等:六十分以上,不滿七十分。
四、丁等:不滿六十分。

考核列甲等之積極條件,由兩廠分別定之。

受考人在考核年度內,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考核列甲等:
一、曾受刑事或懲戒處分。
二、平時考核獎懲抵銷後,累積達記過以上處分。
三、曠職(工)一日或累積達二日。
四、事、病假合計超過十四日;其事、病假合計之日數應扣除請家庭照顧假、生理假或因安胎所請之各項假別之日數。
五、經辦業務,態度惡劣,影響政府、本行或兩廠聲譽,有具體事實。

兩廠辦理考核時,不得以下列情形,作為考核等次之考量因素:
一、依法令規定日數所核給之家庭照顧假、生理假、婚假、產檢假、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或因安胎所請之各項假別。
二、依法令規定給予之哺(集)乳時間或因撫育未滿三歲子女減少或調整之工作時間。

除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受考人在考核年度內,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考核列丁等:
一、挑撥離間或誣控濫告,情節重大,經疏導無效,有確實證據。
二、不聽指揮,破壞紀律,情節重大,經疏導無效,有確實證據。
三、怠忽職守,稽延公務,造成重大不良後果,有確實證據。
四、品性不端,或違反有關法令禁止事項,嚴重損害政府、本行或兩廠聲譽,有確實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