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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所屬事業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第 三 章 考核獎懲 ( 112年04月28日)
第 13 條
另予考核之獎懲如下:
一、甲等:發給一個月薪額之考核獎金。
二、乙等:發給半個月薪額之考核獎金。
三、丙等:不予獎懲。
四、丁等:免職或終止勞動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