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7 條
兩廠依年度工作考成成績,辦理年度考核列甲等人數比率如下:
一、甲等:受考人員列甲等者,不得超過百分之七十五。
二、乙等:受考人員列甲等者,不得超過百分之六十五。
三、丙等:受考人員列甲等者,不得超過百分之四十五。
四、丁等:受考人員列甲等者,不得超過百分之三十五。
兩廠人員於考核年度內因分娩或因懷孕二十週以上流產請產假者,不列入前項兩廠考核列甲等人數計算;如因分娩或因懷孕二十週以上流產請產假跨越年度者,不列入計算之考核年度如下:
一、考核年度內請產假達二十八日以上者,該年度之考核不列入計算。
二、考核年度內請產假未達二十八日者,次年度之考核不列入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