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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所屬事業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12年04月28日)
第 2 條
中央銀行(以下簡稱本行)所屬事業機構為中央印製廠、中央造幣廠(以下簡稱兩廠),其人事管理,依本辦法之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準用公務員或勞工相關法令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