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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所屬事業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12年04月28日)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兩廠人員,指下列各款人員:
一、派用人員:兩廠依本辦法及其他相關法令派用之分類職位人員,為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
二、僱用人員:兩廠僱用之評價職位人員,為純勞工身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