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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所屬事業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第 四 章 退休撫卹及資遣 ( 112年04月28日)
第 32 條
兩廠依法令辦理精簡而退休或資遣人員,最高得一次加發七個月薪給之慰助金(包含適用勞基法與選擇依勞基法規定基準給付之退休及資遣人員發給之一個月預告工資),並自辦理專案精簡起始日起,每延後一個月退休或資遣者,減發一個月薪給之慰助金(不含一個月預告工資)。但已達屆退日前六個月者,加發之慰助金按提前退休之月數發給(適用勞基法及選擇依勞基法規定基準給付者,則依提前退休月數加一個月發給預告工資);其提前月數之計算,以其至屆退日往前逆算,每提前一個月退休者,加發一個月薪給之慰助金。加發之經費由兩廠編列預算支給。

前項慰助金(不含預告工資)之計支基準,為每月支領之單一薪給(不含津貼、加給及獎金)。

曾依法令辦理退休、資遣或離職,並支領加發給與之人員,不再適用第一項加發慰助金之規定。

專案精簡人員於資遣、退休生效之日起六個月內再任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各款所列職務之一,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應由再任機關(構)、學校追繳六個月內再任月數之慰助金,其再任日數不足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算;逾一個月以上者,畸零日數不計,並繳回兩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