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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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所屬事業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第 四 章 退休撫卹及資遣
( 112年04月28日)
第 34-1 條
兩廠派用人員或其遺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喪失申請退休金、資遣費及撫卹金或死亡補償之權利:
一、褫奪公權終身。
二、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
三、喪失或未具中華民國國籍。
四、為支領撫卹金或死亡補償,故意致該現職兩廠人員或其他具領受權之遺族於死,經判刑確定。
五、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