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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所屬事業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第 四 章 退休撫卹及資遣 ( 112年04月28日)
第 36 條
兩廠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所需費用,應於年度用人費用預算中編列;預算不足支應者,准予核實列支;其支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退休金:由退休基金或勞工退休準備金中支給;如有不足,在當年度用人費內支給。
二、其他給與:均在當年度用人費內支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