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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所屬事業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12年04月28日)
第 4 條
兩廠各級職務,除中央印製廠總經理及中央造幣廠廠長(以下合稱主持人)外,分類職位分第一職等至第十五職等,以第十五職等為最高職等。評價職位分第一職等至第十四職等,以第十四職等為最高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