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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第 三 章 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之稽核 ( 110年04月15日)
第 10 條
本行應於稽核作業完成後一個月內,將稽核結果報告交付受稽核者。

前項稽核結果報告之內容,應包括稽核之範圍、缺失或待改善事項、第八條第二項所定受稽核者未能為說明、配合措施或提供資料之情形與理由及其他相關事項。

本行辦理稽核後,應於次年度一月底前彙整第一項稽核結果報告,並提交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