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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10年04月15日)
第 1 條
本辦法依資通安全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六條第六項及第十七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中央銀行(以下簡稱本行)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以下簡稱特定非公務機關),指中央印製廠、中央造幣廠及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

前項所稱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指本行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指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