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信用合作社資金轉存及融通辦法
( 103年01月24日)
第 5 條
信用合作社業務上所需短期週轉資金,得向合作金庫及其他收受轉存款之銀行申請融通,其融通最高額度,以不超過銀行法有關規定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