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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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存款及其他各種負債準備金調整及查核辦法
( 111年08月24日)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金融機構,係指適用銀行法規定之金融機構。
本辦法所稱支票存款,係指依約定憑存款人簽發支票或劃撥支票,或利用自動化設備委託支付隨時提取之存款。
本辦法所稱儲蓄存款,係指個人或非營利法人,以積蓄資金為目的之活期或定期存款。
本辦法所稱活期存款及定期存款適用銀行法第七條及第八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