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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存款及其他各種負債準備金調整及查核辦法  ( 111年08月24日)
第 4 條
金融機構於前條之存款以外應提存準備金之其他各種負債,其範圍如下:
一、外匯存款。
二、透支銀行同業。
三、銀行同業拆放。
四、金融債券。
五、同業融資。
六、聯行往來。
七、附買回有價證券負債。
八、銀行承作結構型商品所收本金。
九、本行規定之其他負債。

前項第七款所稱附買回有價證券負債,係指金融機構辦理有價證券附買回條件之交易餘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