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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存款及其他各種負債準備金調整及查核辦法  ( 111年08月24日)
第 5 條
第三條第一項規定之各種存款及前條規定之其他各種負債應提存準備金之比率(以下簡稱法定準備率),除第二項規定外,由本行公告之。

前條第一項第八款銀行承作結構型商品所收本金之法定準備率,屬新臺幣者,比照本行公告之定期存款準備率;屬外幣者,比照本行公告之外匯存款準備率。

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儲存於儲值卡或電子支付帳戶之儲值款項,其法定準備率,屬新臺幣者,比照本行公告之活期存款準備率;屬外幣者,比照本行公告之外匯存款準備率。<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