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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交換及銀行間劃撥結算業務管理辦法   第 二 章 票據交換所之設立及運作 ( 108年02月01日)
第 5 條
票據交換所董事會每三個月至少開會一次,其會議紀錄應於會議結束後一個月內送本行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