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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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對銀行辦理證券金融公司或證券商資金融通管理辦法
( 107年10月22日)
第 4 條
銀行對同一證券金融公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對其辦理資金融通:
一、全體銀行對其融資總餘額超過該公司淨值六倍者。
二、該公司對外負債超過其淨值十一.五倍者。
證券金融公司向個別銀行申貸時,非經填具未超過前項限額及倍數之切結書,銀行不得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