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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對銀行辦理證券金融公司或證券商資金融通管理辦法  ( 107年10月22日)
第 5 條
全體銀行對辦理有價證券融資業務之證券商,其融資總餘額超過該證券商淨值三.五倍者,銀行不得對其辦理資金融通。

證券商向個別銀行申貸時,非經填具未超過前項限額之切結書,銀行不得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