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收受儲值款項準備金繳存及查核辦法  ( 110年06月17日)
第 8 條
依第三條規定應繳存準備金之機構,應於臺灣銀行開立「同業存款-準備金甲戶」及「同業存款-準備金乙戶」;並應於提存期間結束後五個營業日內,檢同準備金調整表,辦理調整準備金乙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