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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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交換所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標準辦法
第 三 章 法令遵循程序
( 110年12月23日)
第 13 條
票據交換所新增或變更特定目的時,應依下列程序為之:
一、依第十一條規定之程序為之。
二、取得當事人書面同意,但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