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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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交換所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標準辦法
第 三 章 法令遵循程序
( 110年12月23日)
第 18 條
票據交換所應定期確認其所保有個人資料之特定目的是否消失,或期限是否屆滿,若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應遵守本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