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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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交換所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標準辦法
第 四 章 安全管理措施
( 110年12月23日)
第 19 條
為防止個人資料發生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等遭受侵害之情事,票據交換所應依據業務性質、個人資料存取環境、個人資料種類與數量及個人資料傳輸工具與方法等因素,採取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三條之管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