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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交換所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標準辦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10年12月23日)
第 2 條
票據交換所應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以落實個人資料檔案之安全維護與管理,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

本計畫之內容應包括第四條至第二十七條規定之相關組織及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