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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交換所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標準辦法   第 二 章 一般程序 ( 110年12月23日)
第 9 條
票據交換所為因應其保有之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等事故,應就下列事項建立相關程序:
一、採取適當之應變措施,以降低或控制事故對當事人之損害。
二、查明事故之狀況並適時通知當事人,通知內容應包含個人資料發生事故之事實、採取之因應措施及所提供之諮詢服務專線。
三、避免類似事故再次發生。

票據交換所遇有前項事故時,應即以電話通報中央銀行(以下簡稱本行)受理通報專責人員,並於七十二小時內,依附表格式,以電子郵件傳送本行;另自通報日之次日起,於七個營業日內再以書面方式將發生事故之事實、是否已遭不法利用、當事人權益受損情形及採取之因應措施等事項陳報本行。

本行於接獲票據交換所通報後,得依本法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規定所賦予之職權,為適當之監督管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