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6 條
財團法人為建立誠信經營之文化及健全運作,應依下列指導原則,訂定誠信經營規範,經董事會通過,報經本行備查後實施,並送各監察人:
一、財團法人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員工於從事業務有關行為之過程中,不得有直接或間接提供、承諾、要求或收受任何不正當利益之不誠信行為,或做出其他違反誠信、不法等行為。
二、財團法人應依業務性質,就前款所稱其他違反誠信、不法行為,明定其具體範圍。
三、財團法人應設置或指定專責單位,負責制定具體誠信經營及防範不誠信行為方案,包含作業程序、行為指南及教育訓練,並監督執行。
四、財團法人應就第一款之不誠信行為或不法行為訂定檢舉制度,包含指派檢舉受理專責人員或單位及相關處理程序。
五、財團法人應明定違反誠信經營規範之懲戒與申訴制度,並即時於財團法人內部揭露違反人員之職稱、姓名、違反日期、違反內容及處理情形等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