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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主管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 四 章 會計科目及財務報告 ( 108年02月01日)
第 15 條
會計科目應依中央銀行主管財團法人會計科(項)目參考表(如附件)訂定,具特殊業務需要者,得另予增訂,於會計制度中編列。

第 16 條
財務報告之內容如下:
一、財務報表:應包括收支營運表、現金流量表、淨值變動表、資產負債表及其附註或附表。
二、重要會計科目明細表。
三、其他有助於使用人決策之揭露事項及說明。

財務報告之格式,應依中央銀行對財團法人法授權規定事項所定辦法第七條規定之中央銀行主管財團法人決算書表格式編製。

第 17 條
資產負債表日起至財務報告通過日止所發生之下列期後事項,應於財務報告揭露:
一、淨值或基金結構之變動。
二、鉅額長短期債款之舉借。
三、主要資產之添置、擴充、營建、租賃、廢棄、閒置、出售、質押、轉讓或長期出租。
四、業務規模或政策之重大變動。
五、對其他事業之主要投資。
六、重大災害之損失。
七、重要訴訟案件之進行或終結。
八、重要契約之簽訂、完成、撤銷或失效。
九、組織之重要調整及管理制度之重大改革。
十、政府法令變更所生之重大影響。
十一、其他足以影響未來財務狀況、財務績效及現金流量之重要事件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