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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發行新臺幣辦法  ( 89年01月26日)
第 4 條
凡持有新臺幣者,得依政府公布之外匯管理法令結購外匯。其攜帶入出國之限額,由本行訂定並公告之。超過限額者,應向本行申請核准,持憑查驗放行。

新臺幣不得以郵件寄送入出國。但經本行專案核准寄送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