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中央銀行發行新臺幣辦法
( 89年01月26日)
第 5 條
新臺幣不得偽造、變造、故意毀損,亦不得仿造或販賣、公開陳列其仿造品;其硬幣並不得意圖營利予以銷毀。違者,依妨害國幣及其他有關規定處罰。
違反第四條對攜帶及寄送新臺幣入出國之規定者,其超額攜帶及違禁寄送部分,應予退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