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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損破損不適流通之紙幣及硬幣收兌標準  ( 96年08月14日)
第 3 條
紙幣無前條不予收兌之情形,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照全額收兌之:
一、破損,但餘留部分在四分之三以上。
二、破損,但片片能脗合。
三、污損或燻焦,但簽章、號碼、文字及花紋仍可辨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