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外幣收兌處設置及管理辦法
( 111年01月26日)
第 10 條
外幣收兌處辦理每筆外幣收兌交易前,應先確認完成下列事項:
一、係由客戶本人親自辦理。
二、詳驗客戶護照或入出境許可證正本。
三、將客戶姓名、出生年月日、國別/地區別、護照或入出境許可證號碼、交易金額記錄於外匯水單。
四、經客戶於外匯水單親自簽名。
因前項任一款應確認事項不完備而未辦理之交易,如為疑似洗錢或資恐之交易,應依第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辦理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