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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幣收兌處設置及管理辦法  ( 111年01月26日)
第 16 條
外幣收兌處辦理香港或澳門發行之貨幣現鈔收兌業務,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外幣收兌處辦理人民幣現鈔收兌業務,除應遵循下列規定外,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一、每人每次收兌之人民幣現鈔,不得逾人民幣二萬元。
二、收兌之人民幣現鈔,應按旬結售予臺灣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