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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變造外國幣券處理辦法  ( 99年04月07日)
第 3 條
經辦機構發現持兌之偽(變)造外國幣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立刻記明持兌人之真實姓名、國籍、職業及住址,並報請警察機關偵辦:
一、持兌之偽(變)造外國幣券總值在等值美金貳佰元以上。
二、持兌之偽(變)造外國幣券總值未達等值美金貳佰元,且持兌人情形可疑或不同意經辦機構截留致無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