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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匯管制辦法  ( 86年07月02日)
第 2 條
有本條例第十九條之一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時,行政院得決定並公告於一定期間內採取下列措施之全部或一部:
一、停止或限制外匯期貨及遠期外匯交易。
二、停止或限制對外證券投資所需外匯之結購。
三、停止或限制國外貸款本息所需外匯之結購。
四、停止或限制對外直接投資所需外匯之結購。
五、停止或限制其他資本交易所需外匯之結購。
六、停止或限制第一款至第五款有關資本交易之外匯存款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