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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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匯管制辦法
( 86年07月02日)
第 4 條
第二條及第三條第二款規定採取之措施,其處置對象為在中華民國境內辦理外匯支出或交易之公司、行號、團體及個人。
第三條第一款規定採取之措施,其處置對象為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公司、行號、團體及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