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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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匯管制辦法
( 86年07月02日)
第 5 條
第二條及第三條所稱一定期間,不得超過一個月。
依前項規定所定一定期間,如遇立法院休會時,以二十日為限。
依第二條及第三條規定所採取之各項措施及本條規定所定之一定期間,應於決定後十日內送請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決定應即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