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
( 111年12月26日)
第 16 條
申報義務人故意不為申報、申報不實,或受查詢而未於限期內提出說明或為虛偽說明者,依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