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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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
( 111年12月26日)
第 17 條
對大陸地區匯出匯款及匯入匯款之申報,準用本辦法規定;其他應遵循事項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臺灣地區人民幣收支或交易之申報,除本行另有規定外,準用本辦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