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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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
( 111年12月26日)
第 18 條
外匯證券商及電子支付機構受理外匯收支或交易之申報,除本行另有規定外,準用本辦法有關銀行業之規定。
有限合夥之申報,準用本辦法及其他有關公司之申報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