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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匯經紀商管理辦法  ( 110年09月14日)
第 14 條
外匯經紀商於每日及每月營業終了,應分別將當日及當月營業金額及營業情形報送本行。本行並按季將外匯經紀商營業資料送金管會參考。

外匯經紀商應按季將主要股東名冊與其股權變動情形報送本行。

前項所稱主要股東指股東與其關係人合併持股比率超過百分之十者。關係人依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認定之。